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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改委颁布了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十四五”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等重要文件,都对新形势下的节能工作作出一系列新的部署安排,对进一步完善节能审查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办法》主动适应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强化了节能审查对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了节能审查对提高能效、降低碳排放的协同推动作用,为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奠定了扎实有力的基础。
新《办法》以加强节能审查制度为抓手,进一步提高节能审查制度的可操作性、合理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对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推进作用。
新《办法》有哪些重要变化?
1.增加碳排放核算要求
对于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新《办法》要求在节能报告中增加碳排放量和碳排放数据核算、碳排放强度核算、提出减碳措施和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等。
增加这些内容,将进一步增强节能审查对提高能效、降低碳排放的协同推动作用,从源头推进节能降碳,为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奠定工作基础。
2.增加能源消费情况分析
在节能报告编制和审查中,增加了能源消费情况的分析,包括项目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等的分析,以及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等内容。
增加这些内容,引导项目因地制宜更多采用可再生能源、工业余热等,将有利于推动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等新要求得到落实,有利于提高能源产出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从而保障高质量发展合理用能需求。
3.提升节能审查工作效能
新《办法》在全面总结原办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坚持“简政放权”,着力提升节能审查效能,明确要求节能审查机关要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
新《办法》授权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节能审查,明确区域节能目标、节能措施、能效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对已经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除应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
新《办法》还明确了跨区域和打捆项目节能审查、数据调度、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承诺等管理规定,推动节能审查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更加高效顺畅。
4.优化省级审查管理权限
新《办法》第9条明确,对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对于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新《办法》还明确了可以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的条件,即对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新《办法》充分体现了“抓大放小”,突出了“管精管好”,有利于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尽快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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