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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类型: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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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2024年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专项项目资金申报
工作的通知
(石化、钢铁、有色金属、建材、轻工纺织等)
资
金
申
请
报
告
项目内容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
申报期限
2023年12月20日截止
申报资格要求
一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
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二
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
项目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其他重点专项项目(课题)互不限项,但其他重点专项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
人不得参与申报此类不限项项目;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其他重点专项项目(课题)以及“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非港澳台项目(课题)互不限项,但其他重点专项项目以及“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非港澳台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此类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的申报和在研上述两类不限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项。
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上述两类不限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项。
同时,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只能主持1项“政
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项目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
项目负责人只能主持1项“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项目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到2024年6月30日之前的在研项目不在限项范围内。
三
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四
“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必须与国外合作单位就本次项目申报签订合作协议。
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例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所有必需的手续完备后,项目才可正式立项。
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
中方单位务必与外方合作机构和人员明确以下几项要求:
外方项目牵头人不得就同一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与国内不同单位合作多头参与申报,其作为外方项目牵头人申报项目和参与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已作为受聘于内地的外籍科学家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的,不得再作为外方人员参与申报。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一重大项目在研项目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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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用于融资、对外招商合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 用于申请国家政策资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 用于IPO上市募投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 用于园区评价定级的立项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7. 用于企业工程建设指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 用于企业申请政府补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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